大客車安全標章核發作業原則
壹、緣起及目的:
為提昇國內車輛安全,交通部已自95年7月1日分階段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其中大客車新增調和導入之相關較重要項目如動態煞車、車身結構強度等安全檢測基準,經再檢討修正亦將分別自97年1月1日或12月底強制適用實施,並提前受理符合性檢測之申請。為促使大客車打造(或製造)業者儘可能提前申請符合性檢測及以利民眾選擇使用,爰規劃設計大客車安全標章供核發黏貼,俾提供明顯易辨標示。
貳、大客車安全標章項目:
項次 |
基準名稱 |
新車型
適用時間 |
所有車型
適用時間 |
安全標章
核發標準 |
1. |
8.汽車傾斜穩定度
(實車配重≧28度) |
96/7/1 |
97/1/1 |
實車配重≧35度
檢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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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2.動態煞車 |
97/1/1 |
98/1/1 |
符合基準規定
檢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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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9.座椅強度 |
97/1/1 |
99/1/1 |
符合基準規定
檢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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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4.火災防止規定 |
97/12/31 |
97/12/31 |
符合基準規定
檢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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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5.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 |
97/12/31 |
97/12/31 |
符合基準規定
檢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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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大客車安全標章規格及樣式:
一、標章規格:標章為圓形外型,直徑10公分,不同基準項目為不同標章。
二、標章樣式:
肆、審驗合格標章核發方式:
一、
大客車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如審驗其有經檢測符合「汽車傾斜穩定度(實車配重≧35度)」、「動態煞車」、「座椅強度」、「火災防止規定」及「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等之其一基準規定,於審驗合格後,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備註符合之基準項目及車型。
二、
於審驗合格證明備註符合基準之車型車輛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時,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檢驗後,依合格證明備註之符合基準項目及車主意願,由監理檢驗人員核發及黏貼安全標章於駕駛座右前方擋風玻璃內側位置,以利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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